(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担任同一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建设项目任职。财务总监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者滥用财务总监职责,属委任的财务总监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属聘用的财务总监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 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财政部门做出述职报告。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到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了解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并就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