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监督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