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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6日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政府借(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拟委派的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资格,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八条 财务总监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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