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韶府[2010]65号)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行为,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加快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市区的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市辖浈江区、武江区城市建成区内。
二、拆除对象: 属于以下情形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搭建物: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三)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未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