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三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的通告
(韶府[2010]71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科学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实现我市矿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辖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以下地区为矿产资源禁采区:
(一)城市建设实际控制范围(详见附件);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规划区;
(三)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省、市级生态公益林区;
(四)临江第一重山,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五)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300米和铁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
(六)开采矿产资源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区;
(七)开采矿产资源可能引发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范围。
二、禁采区内禁止开采固体矿产,可适度开发地下热水和矿泉水;原已批准设立的固体矿产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含开采标高),采矿权出让期届满后自行关闭。
三、禁采区范围内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禁采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开展禁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