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3日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确定专门人员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