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应责令产权单位拆除;需推迟拆除或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要汇总上报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并按要求整改。
  (三)整治分工
  1.高速公路用地内产权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权属关系分别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或市属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在该区域内设置的隶属其他产权主体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以及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参与组织实施,沿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2.高速公路用地外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按设施所属行政区域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15日-3月15日)
  1.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明确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对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施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于2月底前报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发布通告,明确暂停审批、限期自行拆除等要求。
  3.由牵头单位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各牵头部门或单位动员部署。
  4.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制订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意见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3月16日-5月10日)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整治意见要求,依照职责和制订的整治方案,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工作。对限期整改的广告设施,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予以保留,未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对需要拆除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执行,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适时通报清理整治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5月11日-31日)
  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对手续不全的限期集中补办手续。今后新增广告设施,一律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指导意见》严格依法审批,推动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步入依法、规范、长效管理的良性轨道。
  三、整治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