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订的《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通车里程逐年增加,交通网络逐步完善,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交通运输保障。但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在沿线随意违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并日趋泛滥,目前,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逾6000块,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高速公路两侧广告设施杂乱无序,部分广告设施年久失修、版面破旧、结构锈损,不仅破坏了路容路貌,而且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构成威胁。为进一步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通行环境,充分展示江苏良好形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内容
  (一)严控新增
  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