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渝办发〔20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普调。
(1)与退休时间挂钩
200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5元。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
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2.倾斜。
(1)对1953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2000年底前退休和2001年及其以后退休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20元和70元。
(3)对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