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潮府〔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的精神,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市法制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办理落实)
(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服务网络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县、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办理落实)
(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我市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延续到2010年底,3个险种合计分别降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1.5个百分点。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落实)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密切跟进和落实国家后续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办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