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潮州市 “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三旧”改造中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三旧”改造中土地收益的收取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管理
(一)“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出让金和补缴地价差款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二)“三旧”改造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用地手续和改变用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或地价差款。
(三)对经批准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征收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足额将土地出让金和地价差款缴入国库。
二、使用范围
(一)“三旧”改造涉及的前期费用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按“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可以返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项目单位:
1、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改造项目,补缴的地价差款60%返拨受让方用于项目改造。
2、农村集体将国有留用地或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自行或合作开发商品房而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改造项目,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出让业务费后余额60%返拨该农村集体,专项用于包括保证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3、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返还用于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
4、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60%返还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