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四)其他依法应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制定书面调查报告;
  (四)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程序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主体对下列案件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含部分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变更行政处罚且该判决已生效;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且该复议决定已生效;
  (四)在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财政、审计、信访、法制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合法途径发现的线索。
  第四十二条 案件线索经过初步核查后,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出具初步核查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决定。对于移送来的案件,应当向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书面说明立案情况。移送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决定是否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立案结果和理由通知具名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下列案件的立案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处理决定,应当就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事先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一)需要追究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需要追究行政执法主体领导成员个人行政执法责任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