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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拒绝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行为的。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应予赔偿,逾期未予赔偿的;
  (三)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
  (四)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公开,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公开政府信息,被有权机关确认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督察决定的;
  (三)不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四)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同级、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而不追究的;
  (六)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八)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或者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连续两年有2卷以上不合格的,或者对案卷评查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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