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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

  第八条 建立生育登记和审批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服务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孕检、分娩。
  符合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
  (七)违反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接受他人寄养子女的,须持寄养者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视同非法收养子女。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转制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转制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二条 为预防和减少意外怀孕,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产后90日内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暂时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后,可采取综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含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在产后90日内首选结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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