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其他部门和组织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