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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扶持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政策。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时间为准)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或属我市重点产业或新兴产业领域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一次性创业资助的申领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四、进一步拓展创业空间领域

  (六)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领域,支持劳动者通过创办各类经济实体,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运营;支持和引导劳动者投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

  (七)放宽登记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试行“零首期”政策,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八)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依相关政策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创业者以尚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的自有产权房产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的,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进行登记。

  五、进一步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九)落实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劳动者自主创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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