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年奖励对象:由申请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第十条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十一条 奖励金的取消与终止。
(一)历年对象。
1、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已按照计生奖励政策享受退休金加发5%的(含退休金按100%发放的对象);
(2)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
(3)奖励政策实施时奖励对象死亡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全额退回奖励金。
(二)当年对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二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申领手续的办理。
(一)历年奖励对象:由单位支付的人员向所在单位办理奖励金的申领手续;其他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
(二)当年奖励对象:由奖励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中央、省驻肇单位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精神,纳入我市的奖励政策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