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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

  (一)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

  1、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 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退休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当年奖励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2009年1月1日以后,从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予8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决定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发放渠道。

  (一)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并有能力支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2、国有、集体企业因关停并转、改制和破产现已不存在或经审核后属没有能力支付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转制时已预留资金的在预留资金中解决,没有预留资金的在政府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处置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市直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市、区)、乡镇 (街道)直属单位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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