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
(一)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
1、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 2002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退休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根据2002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当年奖励对象奖励金计算标准:2009年1月1日以后,从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予80元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决定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条 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奖励金发放渠道。
(一)历年奖励对象奖励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并有能力支付的,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2、国有、集体企业因关停并转、改制和破产现已不存在或经审核后属没有能力支付的,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转制时已预留资金的在预留资金中解决,没有预留资金的在政府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处置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市直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市、区)、乡镇 (街道)直属单位由县(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