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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历年(即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下同)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未享受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且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下同)。

  第四条 当年(即从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下同)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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