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则
(一)符合《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二)符合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意见》(肇劳社发[2008]92号)以及现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三)本意见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肇庆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2、2010年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肇庆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导分值
| 实施说明
| 得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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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指标
| 个人素质
| 文化素质
| 初中
| 5分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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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或中技、中职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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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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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
| 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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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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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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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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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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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
|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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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 参加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捐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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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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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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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彰奖励
| 获得县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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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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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
|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入户城镇;期限届满后,超生一个子女的扣减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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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犯罪(近5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减50分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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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减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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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定指标
| 就业
| 就业情况
| 在本市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20分
| 连续指两次办理,间隔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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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 居住年限
| 连续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 居住时间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20分
| 连续办理指上次办理有限期满至重新办理间隔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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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创业
| 创业投资纳税情况
| 自主创业
| 自主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带动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60分(优先入户),30人以下的,加20分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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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
| 每投资10万元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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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纳税
| 每满1万元加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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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房
| 60分(优先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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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人才
| 急需紧缺人才
| 紧缺适用或特殊岗位人才
| 30分
|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或特殊岗位人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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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优惠
| 由入户地县(市、区)政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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