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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肇府办〔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引导和激励农民工热爱肇庆、建设肇庆,吸引更多的优秀农民工融入肇庆、扎根肇庆。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标体系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

  (一)适用对象。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务工且符合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人员,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提供有固定住所凭证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积分指标和分值。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见附件1)。省统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市自定指标包括就业、创业、居住、投资纳税等情况。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入户农民工提供在迁入地其本人或其他亲属有固定住所凭证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三)入户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县城、中心镇倾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下达我市计划指标,将入户城镇计划指标分配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落实(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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