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划和计划编制、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等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市监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纪律监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预备制度和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制度。
市发展改革局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咨询、论证工作,经过前期咨询、论证工作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的条件,由市发展改革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市财政局会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总量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预备项目中选取。
凡申请从政府投资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并安排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