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在建设项目中向建设单位征收。
第七条 劳动保险费用计取标准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劳动保险费用在工程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作为专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作为竞标活动内容。
第九条 缴纳劳动保险费用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之前(非招标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项目应缴的劳动保险费用缴入征收机构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最后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办理劳动保险费用结算手续。非招标工程项目的造价以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为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施工企业需要用项目劳动保险费用投保的,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向征收机构办理委托投保缴费手续。征收机构根据项目劳动保险费用的实收情况、委托计划和投保人员核实情况,代施工企业办理划转投保资金到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征收机构将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按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按总额的5%提取风险积累金后,余额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审核拨付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征收机构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本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本企业与当地地税部门签订的《委托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
3.社保基金管理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书》;
4.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对应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5.本企业参保人员名单及各人应由企业缴交的社保额度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