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日

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险费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所列的专门用于劳动保险的费用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的出资单位。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

  劳动保险费用的预收和调配使用,须接受财政、地税、审计、社保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政、地税、社保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劳动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减免、缓交劳动保险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