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依法改革。严格按照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2.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均股、均利等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3.公开、公平和公正。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和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4.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山林权属争议要依法妥善处理。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和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1.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
2.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不变,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用公示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对拟列入开发利用计划的园地和25度以下的山坡地不均股、均利到农户,继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