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
第六条 成立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为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康复医疗机构评估。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确认以及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章 康复对象与确认
第七条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