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乡镇卫生院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皖政〔2010〕66号文确定的竞聘范围对象,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按岗择优聘用人员,不得超岗位聘用人员。现有在编人员未被聘用的,按皖政〔2010〕66号文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执行。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完成后,对空缺的岗位,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8.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件4)和《安徽省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情况表》(附件5),经县卫生局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29.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行业特点,在管理岗位上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
八、组织实施
30.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1.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卫生院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32.县(市、区)政府卫生局负责辖区所属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的科室和岗位,并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3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政府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4.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乡镇卫生院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九、附则
35.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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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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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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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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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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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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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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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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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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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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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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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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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工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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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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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工
|
专业技术岗位
|
高
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中
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初
级
| 十一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