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可设置正高四级,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1%设置,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副高级设置一级至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设置一至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设置一级、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附件1)。乡镇卫生院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目标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可由县(市、区)卫生局集中设置,调控使用。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6.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7.乡镇卫生院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附件1中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制定具体条件。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乡镇卫生院实际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要求。
19.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0.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不含正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本着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态度、医德医风、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研究制定。非卫生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应以能力业绩为重点,注重工作实绩,结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由乡镇卫生院制定,卫生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须报县级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审定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1.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
2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23.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基数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内部科室和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附件3)。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核准,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乡镇卫生院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2)。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乡镇卫生院按程序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乡镇卫生院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询意见。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卫生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24.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25.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职责任务,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6.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要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