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0〕34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切实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我省乡镇卫生院科室与岗位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1.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以及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乡镇卫生院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室设置
2.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管理、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等职能,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一)业务科室设置
3.中心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2)防保站设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五官科诊室、口腔科诊室;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等;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4.一般卫生院业务科室设置要求:
(1)防保站、门诊部、住院部应相对分开设置;
(2)防保站设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网络直报室)等;
(3)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中西医药房等;可设健康体检室、传染病隔离留观室等;
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及消毒供应室。
(4)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手术室和产房应符合标准要求。
5.乡镇卫生院管理、后勤科室设置要求:
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后勤等科室设置及其工作任务应围绕所承担的中心任务,本着精简高效必须的原则予以设置和核定。
三、岗位类别设置
6.乡镇卫生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以医、药、护、技岗位为主体,设置数量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应占岗位总数的20%-40%,中医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乡镇卫生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八到十级;初级岗位分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13.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按照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规定执行,即正高级占0~1%,副高级占5%~9%,中级占25%~30%,初级以下占60%~7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重点设在专业技术主体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