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收益专项安排支持“三旧”改造。
1.市属国有和国有成份为主的企业土地,如果由市政府回收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土地补偿款、土地整理费,土地出让后所得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土地纯收益,实行一厂一策,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60%的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2.中央、省和外地驻湛单位(企业)旧厂和土地,可以由政府回收土地,具体回收价格由政府与相关单位(企业)协商确定,或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的比例安排资金支持相关单位(企业)发展。
3.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政府回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纯收益按不高于60%的比例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在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扣除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出让业务费等国家规定缴交的税费后,余额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和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八、切实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旧”改造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所属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三旧”改造办负责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督促、指导、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的制定;
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对“三旧”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三旧”改造中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落实“三旧”改造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和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审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审批“三旧”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有关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办理房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