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公开方式供地。
1.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在“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范围内有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因项目改造建设需要将已收购储备的土地与拟拆迁改造项目的土地作为一个拆迁改造项目的,经政府批准后,可以捆绑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2.公有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企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不包括纳入“三旧”项目改造范围内的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需要转让或合作改造的,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
(三)置换土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三旧”改造范围内土地之间或“三旧”改造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土地置换手续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五、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1.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区分以下3种情况办理: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并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颁布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批确权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没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用地时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没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完善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