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项目整合中涉及公有房产置换的,须经所属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土地开发建设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
(五)政府组织实施拆旧复耕改造。
“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专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四、采用多种供地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一)协议供地。
1.原为政府划拨土地,经批准列入“三旧”改造项目的,可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2.通过政府组织将拟搬迁改造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的,可以协议出让给项目业主。
3.列入旧村庄改造,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征为国有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全资子公司)自行开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者合作开发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人员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给合作公司。
4.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的规定,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已使用的土地需要完善手续的,补办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
5.“三旧”改造项目范围的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单块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项目总面积10%的,下同)等可以协议出让。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等土地权属为公有制或以公有制为主体企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且土地为国有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依程序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转让给项目业主。
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的,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市区范围旧村庄改造涉及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