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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三旧”改造适用范围

  (一)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更新改造和重建的旧城区、旧镇区。

  (二)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和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旧村庄。

  (三)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必须进行关闭、拆除、搬迁、改造的企业用地。包括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和尚未建设但不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等。

  (四)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改造的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用地;按城乡规划、产业调整和消防、环保等要求必须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五)符合粤府〔2009〕78号文的规定,需要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二、科学编制“三旧”改造有关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方案

  (一)“三旧”改造项目的标图建库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开展本地“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在卫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市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区人民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编制各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地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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