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监局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将遵循市场化理念、社会化方式、信息化手段的思路,不断创新和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
1.建立创新保护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新推出的具有原创性的商业车险产品,六个月内,其他公司不得销售同类型产品。
2.建立车险条款费率第三方评议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保监会审批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前,须与深圳保监局沟通,并在深圳地区组织召开条款费率第三方评议会,邀请消费者代表、消费者协会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参加,从合规性、公平性等方面对条款费率出具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报深圳保监局,并在申报产品时提交保监会。
3.建立产品经营效果的跟踪评估机制。商业车险专用产品推出后,深圳保监局从销售增长、消费者反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经营效益等方面对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经营效果的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专用产品经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4.建立准备金外部审计制度。每年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车险专用产品各项准备金的评估和计提情况进行外部审计。监管部门也可根据监管需要,随时要求对准备金评估和计提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对准备金计提不充分、不公允的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5.建立商业车险产品经营的退出机制。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产品存在不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条款费率、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出现持续经营性亏损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况的,深圳保监局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在深圳全辖区或部分渠道、区域等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车险违法违规行为。对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数据不真实、准备金提取不充分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保监局将对违法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对改革进展情况、经营主体的车险经营状况、车险违法违规经营受处罚信息、车险投诉信息和车险产品经营信息等,保险监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发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强化市场力量对车险经营者的约束,促使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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