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深圳专用产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客户群为基础,专门针对个人车辆、团体车辆或其他特定客户群的车险产品;二是以渠道为基础,专用于电话销售、门店销售、网络销售、银行代理、车行代理等特定销售渠道的车险产品;三是以车型为基础,按车型和品牌进行费率厘定的产品。
在推出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的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探索保险增值服务项目的条款化,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3.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深圳专用产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是条款应责任清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误导性、歧视性条款和表述。
二是费率不得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是费率应符合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对消费者设置公平合理的费率体系。
四是费率厘定除考虑随车因素外,可以引入随人、服务等级等因素。费率因子的选取应尽量简洁,并和风险直接相关。注重发挥费率浮动因子的社会管理功能,鼓励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促进交通文明,缓解交通拥堵。由于目前行业普遍缺乏随人因素的数据支持,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应慎重地考虑随人因素的设置。
五是产品应实现分产品独立核算。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及财务系统进行相应改造,满足独立核算要求。
在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4.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的条款、基础费率、费率浮动因子及浮动范围等须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报保监会审批前,须与深圳保监局沟通。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深圳专用产品前,须向深圳保监局报告。深圳保监局对专用产品的售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售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或损害保险客户合法利益的,依法责令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二)优化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组织成立专题小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调整方案,由在深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对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的调整,应把握以下几点:
1.简化现行的费率浮动系数,应遵循与风险状况直接相关、不易被用于不正当价格竞争、便于查验的原则,同时费率浮动系数应简单,容易理解,项目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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