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3.完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调整现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机制,将条款费率的制订权交给经营主体;改进费率监管方法,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建立新产品的创新保护机制、售前检查制度、准备金的外部审计制度和产品退出机制。

  4.强化对商业车险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信息披露,提高车险经营和车险监管的透明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完善车险经营监测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车险经营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商业车险专用产品经营效果的持续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车险经营专项检查,以准备金计提、数据真实性等为重点,规范市场行为。

  5.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机制。探索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新模式,建立车险产品条款费率申报前的第三方评议机制,邀请消费者代表参与,让投保人看得明白、买得放心;建立健全被险人利益保护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司、行业和保险监管部门等多渠道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严肃查处欺骗误导、随意提高保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1.启动准备阶段(2010年底前)。主要工作包括明确改革具体思路,研究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相关的宣传组织工作,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交强险和商业险顺利上线,完成总体规划等。

  2.实施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主要工作包括现行行业指导性商业车险费率实施新的浮动机制,逐步推出深圳专用商业车险产品,按照平台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各项功能等。

  3.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上半年)。主要工作包括系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的思路和监管措施,完成总结报告上报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为在全国推行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提供借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要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深圳保监局的统一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积极研发和推出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

  2011年1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经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经深圳保监局售前检查通过后即可在深圳销售。

  1.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自身数据基础、精算和财务技术能力等条件有计划地研究和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可扩大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同时,应遵循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与同业产品的简单雷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