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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及党群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民族工作科

  负责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农村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提出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发展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防范、制止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渗透,负责核准少数民族成份的确认、更改;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

  (三)宗教工作科

  负责宗教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人士、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协调管理境外人士在本市的宗教活动,配合做好防范抵御宗教渗透和打击邪教工作;协助做好全国和省、市级重点文物寺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做好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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