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湛机编〔2010〕2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东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直驻湛各单位:
《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18号)精神,设立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管理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