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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湛机编〔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东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湛江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9〕18号)精神,设立湛江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参与拟订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依法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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