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依法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防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税收政策,督促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税收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负责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条件,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负责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法制办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地方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海关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进口的管理。
工会、妇联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积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其纠正。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促进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及工人代表、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