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根据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实际情况,加强卫生等部门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在制定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投入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环保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职业病危害犯罪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和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困难职业病人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负责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督促行业自律。
司法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的司法救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