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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3.加强放射性职业危害的防治。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健康检查、登记建档、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状况。建立健全全市职业中毒、尘肺等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网络、中毒控制、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和医疗救援网络、职业病防治信息体系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机制,探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建立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和职业康复等功能。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技术科研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重点加强职业病预防技术、诊疗技术研究和职业病防治行政干预措施研究,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六)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导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决权益纠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补偿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家、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开展与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职业健康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政府、科研机构多方支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及技术合作,与国际职业健康工作接轨。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不断探索职业病防治经验,学习、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四、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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