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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切实抓好跨年度提案的办理。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提案的持续跟踪办理反馈制度;对已作出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要继续跟踪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提案者和交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

  (一)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对会办的提案,会办单位应按主办单位要求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答复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归口管理单位。会办的提案,答复须抄送会办单位。

  (二)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三)答复提案者时,应同时告知政协提案工作部门,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向提案者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承办单位直接提示提案者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提交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征询领衔人(第一提案者)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承办单位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四)承办单位收到提案者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第二次答复提案者。

  第十三条 总结。承办提案的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二十天内,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报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政协提案委员会。政协商请政府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 重点提案的产生、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反映问题准确,分析问题客观,建议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过办理能取得明显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政协提案,可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一)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督办提案的产生。在政协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和党委、政府办公室先行协商,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二至三件候选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确定,并由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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