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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党委、政府办公室作为党委、政府系统提案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应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提案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一件以上重点提案。分管领导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对提案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确定办理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政协提案工作部门及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办理方式。政协提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十条 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政协办公室要及时转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分别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第十一条 办理。

  (一)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党委办公室督查室、政府办公室督办科、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科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重新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接收提案后,要及时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安排好办理进度。办理工作应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商交办单位同意,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四)办理提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解决但因各种原因暂时未能解决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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