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各单位:
《湛江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
湛江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政协委员通过政协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办理政协提案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办发〔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组成政协的各界别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政协提案作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以方式灵活、内容丰富、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特点和优势,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者。
第五条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完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办理工作实效,充分发挥政协提案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