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教育动员群众自觉抵制、拒绝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居民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的看护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燃放行为,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治安灾害事故。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海关、商检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省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