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2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
省商务厅、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管理力度,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
(二)加强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时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在省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进行检查,检查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是否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三)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批发、销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销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企业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