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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确保我市消防和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区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多由铁丝和纸质(或其他材料)灯罩叠加制成,将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因“孔明灯”飞行高度较高,飞行方位随风飘移而无法控制,所以有可能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储油储气设施、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等的安全造成直接威胁。
  二、湛江市区范围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市民应予以劝阻和举报;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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