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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市容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负责督促实施。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下列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2.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5.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固体废物的。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和公共广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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