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10]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时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包括省内、省外迁入本市),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享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前称《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规定,按《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自转制的下个月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同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办法》实施之前,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已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对象列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范围,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发奖励金;由居民委员会恢复村民委员会的,执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但不补发之前的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